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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范翠翠与杨学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翠翠,杨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867号原告范翠翠,女,汉族,出生于1985年8月6日,住龙口。委托代理人张峰,新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学飞,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10月22日,住龙口。原告范翠翠诉被告杨学飞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范翠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翠翠负担。审判员  罗振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