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范翠翠与杨学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翠翠,杨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867号原告范翠翠,女,汉族,出生于1985年8月6日,住龙口。委托代理人张峰,新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学飞,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10月22日,住龙口。原告范翠翠诉被告杨学飞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范翠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翠翠负担。审判员 罗振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