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1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辜桂玲、洪德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辜桂玲,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洪德钦,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法定代表人蔡建设。被执行人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芸林村芸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洪德钦。被申请人蔡吉林,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辜桂玲与被执行人洪德钦、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蔡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南安市辖区内,且其在南安市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泉仲字1360号裁决一案,指定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