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程云龙与赵胜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云龙,赵胜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1019号原告:程云龙,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赵胜泽,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朝鲜族,工人,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原告程云龙与被告赵胜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云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胜泽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赵胜泽支付欠款20000元;2.由赵胜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5、6月份,赵胜泽雇佣程云龙从鸡西城子河洗煤厂往七台河洗煤厂运煤,约定运送每吨50元,程云龙共运400吨,赵胜泽一直未支付该款。2015年5月19日,赵胜泽给XX龙出具欠条一份,后程云龙找不到赵胜泽,现起诉至法院。赵胜泽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5、6月份,赵胜泽雇佣程云龙从鸡西城子河洗煤厂往七台河洗煤厂运煤,双方约定运费,但赵胜泽未支付。2015年5月19日,赵胜泽给XX龙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正,运费款贰万元,欠程云龙换机油保养费用伍仟元正。”该欠条上有欠款人赵胜泽指纹和签名。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本案程云龙与赵胜泽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但赵胜泽雇佣程云龙为其运煤的事实存在,有赵胜泽出具的欠条为证。赵胜泽在接受程云龙劳务活动的同时理应向程云龙支付劳务报酬,其拒付劳务报酬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侵害了程云龙的合法权益,赵胜泽应及时足额向程云龙支付劳务报酬,故程云龙要求赵胜泽支付其运煤的劳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赵胜泽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程云龙为其运煤劳务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5.6元,由赵胜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晓云人民陪审员 潘克丽人民陪审员 尹乐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熹格书 记 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