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段素梅与徐孝文、徐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素梅,徐孝文,徐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2民初1329号原告:段素梅,女,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斌,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孝文,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徐强,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燕,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中心14楼。负责人:朱振洲,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洋,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素梅与被告徐孝文、徐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素梅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5647.69元,被告徐孝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同意部分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徐孝文赔偿原告段素梅现金22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9000元,下余3000元当庭支付。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9月24日前赔偿原告段素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70000元。三、关于被告徐孝文与原告段素梅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就此了结,双方别无纠纷。四、原告段素梅自愿放弃对被告徐强的诉讼请求。五、原告段素梅自愿放弃对被告徐孝文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1370元,由原告段素梅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景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