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6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徐红霞、张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红霞,张正,刘振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红霞。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志,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红霞因与被上诉人张正、被上诉人刘振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红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红霞在本案审理期间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徐红霞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徐红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徐红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栾桂玲审 判 员 唐明光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显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