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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祁县国土资源局与闫文革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祁县国土资源局,闫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27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武玉昌,祁县昭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闫文革,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祁国土行罚字[2016]第06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241.4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地面积6993.37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4901元;并处非法占地面积2354.79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3548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2844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行罚字[2016]第06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被执行人闫文革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西六支乡高村水浇地12.36亩、村庄用地1.66亩共计9348.16平方米合14.02亩(其中建筑面积600平方米)建库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调查,2016年12月2日作出祁国土行罚字[2016]第06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退还高村土地9348.16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241.4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地面积6993.37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4901元;并处非法占地面积2354.79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3548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28449元。限十五日内自行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了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祁县国土资源局催告,亦未自觉履行其义务,为此祁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祁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祁国土行罚字[2016]第06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祁国土行罚字[2016]第06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241.4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地面积6993.37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4901元;并处非法占地面积2354.79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3548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28449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红琴人民陪审员  成建荣人民陪审员  赵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俊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