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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6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吴国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吴国有,吴元花,吴国强,章景,吴连辉,吴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6执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住所地宜黄县学前街42号。主要负责人钟宏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国有,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执行人吴元花,女,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执行人吴国强,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执行人章景女,女,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执行人吴连辉,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执行人吴秋华,女,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国有、吴元花、吴国强、章景女、吴连辉、吴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到银行、车管、土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吴国有、吴元花、吴国强、章景女、吴连辉、吴秋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亦未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的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意其撤回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黄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6民初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真伟审判员  孙继军审判员  习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昆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