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6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宜黄县城南振兴建材厂、周明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黄县城南振兴建材厂,周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6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宜黄县城南振兴建材厂,地址:宜黄县城凤冈镇新斜村。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周明华,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临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黄县城南振兴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周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到银行、车管、土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周明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宜黄县城南振兴建材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真伟审判员 孙继军审判员 习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昆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