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黄建荣与杨美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荣,杨美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055号原告:黄建荣,男,194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伟娥,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益航,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美容,女,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黄建荣与杨美容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黄建荣以其已收回杨美容自愿返还的款项5000元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建荣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荣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建荣承担。审判员  刘忠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林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