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民初5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杜志明与张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明,张法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5006号原告:杜志明,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北山镇柿山村上降18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张法亮,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阜山乡吴庄村吴庄4-1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志明与被告张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志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志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杜志明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