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李英明与茹国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明,茹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333号申请执行人:李英明,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何桂英,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震林,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茹国辉,男,汉族,1981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英明与被执行人茹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7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茹国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分别以15万元从2016年2月6日起、以5万元从2016年2月23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茹国辉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责令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茹国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23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振宇执行员 曾永城执行员 冉晓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伟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