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才运、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才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591号申请执行人李才运,男,195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李才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3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才运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6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其执行标的3000元。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上述财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经查其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不具有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3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丁发生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