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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3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进与李春江、丁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李春江,丁莲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3民初350号原告:陈进,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壶泉镇人。被告:李春江,男,约30岁,汉族,广灵县城人。被告:丁莲香,女,约60岁,汉族,广灵县城人。原告陈进与被告李春江、丁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陈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进提出的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汉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晓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