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王海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利,王海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408号原告:李胜利,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献县。被告:王海森,男,1969年7月1日出生,住献县。李胜利与王海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胜利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72元,由李胜利负担。审判员 钱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建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