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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王海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利,王海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408号原告:李胜利,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献县。被告:王海森,男,1969年7月1日出生,住献县。李胜利与王海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胜利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72元,由李胜利负担。审判员 钱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建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