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3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803民初318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白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广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2.5分,同时约定从2011年8月16日开始计息。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本息分文未还,故涉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白某某于2017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8月16日起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白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广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卜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