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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执1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瑞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瑞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1775号之一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金山人民法庭。被执行人:魏瑞莲,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刘玲玉与魏瑞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4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魏瑞莲未依生效判决限定的期限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10元。本院金山人民法庭于2017年4月17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魏瑞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魏瑞莲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除查到魏瑞莲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号正荣融信现代城A2#楼1502单元房产(权证号:R1××32)外,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魏瑞莲所有的上述房产由建宁县人民法院首封,现在处置过程中。由于魏瑞莲在本院另涉其他执行案件,在另案中已将参与分配函递交建宁县人民法院。本院认为,由于魏瑞莲所有的房产由建宁县人民法院首封并处置,本院亦依法向建宁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参与分配函,但房产仍在处置中,且魏瑞莲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亦无魏瑞莲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04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程 志执行员  曹 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楚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