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史栋英、青岛裕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栋英,青岛裕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2384号申请执行人史栋英,女,1966年9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裕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仁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毛方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栋英与被执行人青岛裕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73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刘忠华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