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时秀娟申请执行信阳盛祥晟实业有限公司商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执44号之一关于时秀娟与信阳盛祥晟实业有限公司商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信仲裁字第0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豫15执4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由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信阳仲裁委员会(2016)信仲裁字第069号裁决书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柏定审判员 陈鸿飞审判员 史训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