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执保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0执保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性,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男性,汉族,1963年03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扣押刘某名下有白色丰田霸道车陕DQL5**一辆,本院依法对其车辆进行了扣押,现因案件调解结案,申请人申请对其扣押车辆解除扣押,故本院依法对其扣押车辆解除了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30民初54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助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