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崔炳秀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炳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87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炳秀,女,1946年3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16日上午,被告人崔炳秀在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黑龙江路看见被害人张某在路上行走,上前搭话时发现其右边上衣口袋里有一黑色钱包,遂起盗窃之心。崔炳秀将被害张某带至购物广场一巷道,趁张某未注意,将装有人民币3800元等物的钱包盗走。民警接警后于当日将崔炳秀抓获,现金及钱包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崔炳秀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其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崔炳秀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炳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 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冉籍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