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蒋1、蒋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蒋1,蒋某2,蒋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881号原告:陈某,男,1971年7月13日生,回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上海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1,女,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蒋某2,女,1945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蒋3,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1。原告陈某与被告蒋1、蒋某2、蒋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陈某以需进一步调取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需进一步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鉴定费8,843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新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