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恒源诉衡阳古建筑工程公司缔约过失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恒源,衡阳古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财保25号 申请人:张恒源,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申请人:衡阳古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 申请人张恒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古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申请人张恒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以及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住房各一间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恒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古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段水源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吴 莉 校对人:吴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