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大连京东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京东建设有限公司,大连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京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大郑村(政府办公楼307室)。法定代表人:何玉俊。被执行人:大连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中长村丘号38-77-6号。法定代表人:王庆,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大连京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大连京东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国建执行员 郭劲松执行员 张宏志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重新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