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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陇西县燕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国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西县燕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国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238号原告:陇西县燕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74588834XK。住所:甘肃省陇西县文峰镇交通路。法定代表人:石燕庆,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国栋,男,1946年11月11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陇西县燕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国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陇西县燕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占,恢复原状,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2.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陇西县文峰镇文峰街12号土地系原告所有,并于2003年6月8日办理了土地登记。该土地上房屋全部为陇西县房管所所有,被告从陇西县房管所租赁该房屋居住,一直没有搬走。现在,被告自行拆除该房屋,在原告所有的土地上修建房屋,原告和房管所多次沟通解决并阻挡,但被告不听,仍然修建。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土地位于文峰镇文峰街12原系文峰供销社管理使用,后出让给原告并于2013年6月8日办理了登记。在出让时,该宗土地上有房屋,该房屋产权确认为文峰供销社所有,由文峰供销社委托陇西县房管所代管至今,并出租给被告居住。原告受让该宗土地时没有登记、变更房屋产权归属,根据房地不可分离原则,该房屋所占相应土地权属亦未改变。土地部门将涉案土地确权给原告并进行登记土地证,但该宗土地权属与地上房屋权属不相一致,故涉案土地权属不清,应由土地部门确权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陇西县燕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退还原告陇西县燕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