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7民初18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坚与陈言、姜慧燕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坚,陈言,姜慧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8270号原告李坚,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施志敏,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言,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姜慧燕,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李坚与被告陈言、被告姜慧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坚于2017年8月24日以两被告已自行拆除其露台上的阳光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依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