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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建带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股份合作经济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带,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039号原告:张建带,女,汉族,1942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建华,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裕森,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村桑麻大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72244418-0。负责人:洪贤良。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镜和,男,系被告的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带诉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股份合作经济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带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带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带撤回对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麻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建带负担。审判员  杜程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