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文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249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581550-3。诉讼代表人: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被执行人: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环镇北路,组织机构代码:66057017-2。法定代表人:濮柏云。被执行人:浙江文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西扆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6643519-8。法定代表人:陈惠敏。申请执行人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文杰贸易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浙0603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浙江汇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归还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代偿款24581.76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倪华华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24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亚伟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治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