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义君与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明光路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君,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明光路支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075号原告王义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大年,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友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楠,该公司经理。被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竺延风,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明光路支行。负责人张剑辉,该行行长。原告王义君与被告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明光路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义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交付车架号为LDC633T41G3616683的车辆合格证;2、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协助其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17日,原告王义君以交全款的形式购买东风标致牌轿车一辆,被告华纳公司向原告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交付车辆。原告依法缴纳了车辆购置税,购买了车辆强制险。时至今日,华纳公司仍未给所购车辆的合格证,使原告无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又经向第二被告咨询后悉知,该车的车辆合格证在第三被告光大银行明光路支行处。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请求同上所述。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并不在原告所提供的地址,亦无有效的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拒绝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义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同 创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珂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