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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行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广兰与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广兰,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行终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广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桂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杰,该局养老保险科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韩宪生,该局法律顾问。上诉人陈广兰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2行初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陈广兰因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广兰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广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瑞平审判员  张 辉审判员  吕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琳琳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