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6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赵领军与赵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领军,赵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915号原告:赵领军,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赵春生,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赵领军与被告赵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赵领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领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