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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6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赵领军与赵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领军,赵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915号原告:赵领军,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赵春生,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赵领军与被告赵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赵领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领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