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商德辉与王纪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德辉,王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2008号申请执行人商德辉,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王纪萍,女,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商德辉与被告王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18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商德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纪萍支付欠款人民币40,35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既无房产、存款,又无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但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另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18358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宏胜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祝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建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