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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81刑初310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8日15时38分许,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湘B×××××小型面包车沿106国道由醴陵市浦口镇驶往醴陵城区方向,行驶至106国道1753KM+100M路段时被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四中队民警查获。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标本中乙醇含量为92.06mg/lOOml。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明:1.查获材料、照片、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吹气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株仲天司鉴中心【2017】毒鉴字第218号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居住社区同意接受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谭跃进人民陪审员  廖满足人民陪审员  黎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晏晓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