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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诉王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王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323号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李卓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发荣,四川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渊,四川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錾,男,约40岁,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计兴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