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诉王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王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323号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李卓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发荣,四川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渊,四川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錾,男,约40岁,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四川省卓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计兴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