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泾阳县巨石环保建材厂诉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阳县巨石环保建材厂,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765号原告:泾阳县巨石环保建材厂(以下简称巨石环保)。经营者:刘某某。被告: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图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巨石环保诉新宏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石环保的经营者刘某某,被告新宏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巨石环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材料款18449元,并承担逾期给付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原告向被告负责的泾城华府项目供货。2016年2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泾城华府项目部仍欠原告材料款18449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所说欠款我方并不知道,并且也没有签订合同,项目负责人李某某我方也不认识,结算单上的章子不具备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功能。资料专用章用于资料管理,不能用于结算。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混凝土外加剂、保温砂浆、涂料、防水材料生产、建材销售等。2013年8月5日,陕西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瑞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陕西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泾城华府小区1#—3#楼施工图纸范围内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强弱电、火灾报警及消防工程。2014年10月起,原告开始多次向李某某位于泾城华府的项目供应材料。期间,李某某向其付款,下余款项18449元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另查:2015年8月7日,陕西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年10月22日,陕西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三秦都市报登报对清算进行了公告。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原、被告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巨石环保向李某某供应材料,李某某向其付款。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新宏图公司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泾阳县巨石环保建材厂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61元,退还原告泾阳县巨石环保建材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