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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亚华与蒋春诗彭亚玲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华,丰都县三山食品经营部,蒋春诗,彭亚玲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500号原告:徐亚华,男,汉族,1960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彭道柏、朱阳,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三山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雪玉路687号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0MA5UB9WE6Q。被告:蒋春诗(现经营者),女,汉族,1990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彭亚玲(原经营者),女,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三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汤治强,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亚华与被告丰都县三山食品经营部、蒋春诗、彭亚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亚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亚华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洛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