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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恢49号陈铁平与被执行人鲁芝运陈铁平、鲁芝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恢复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92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陈铁平,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中路铺镇杨家湾村增家村民组。被执行人鲁芝运,男,1974年7月8日,汉族,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邹家河社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铁平与被执行人鲁芝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2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鲁芝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铁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鲁芝运偿还民间借贷纠纷款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鲁芝运于2017年8月1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铁平执行款50000元,本案自2015年3月8日计算至今的逾期利息15000元,申请执行人陈铁平自愿放弃部分,只要求鲁芝运给付8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费660元,由被执行人鲁芝运负担。被执行人鲁芝运已于2017年8月19日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桃民二初字第2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铁平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660元已由被执行人鲁芝运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