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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桂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2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桂兰,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月24日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月12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公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桂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桂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桂兰在咸阳市秦都区704十字东边小区内停车场旁的路边,卖给朱某某毒品海洛因4.9克,获款1800元。随后张桂兰在该小区物业办被民警抓获时,从其处查获毒品海洛因0.2克。被告人张桂兰辩称:她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桂兰在咸阳市秦都区704十字东边小区内停车场旁的路边,卖给朱某某毒品海洛因4.9克,获款1800元。随后张桂兰在该小区物业办被民警抓获时,从其处查获毒品海洛因0.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桂兰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毒品收据、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桂兰非法向他人销售毒品海洛因5.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桂兰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桂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该案的具体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桂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增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