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胡锦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胡锦宇,陈小梅,吴锦,徐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城西街198号。法定代表人陈文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锦宇,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陈小梅,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吴锦,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徐兴荣,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平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胡锦宇、陈小梅、吴锦、徐兴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6712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8元及执行费461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该案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平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