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宜昌天阳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宜昌天阳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胡元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端直街29号。被执行人宜昌天阳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王店镇木店工业区。被执行人胡元萍,女,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宜中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宜昌天阳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胡元萍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内难以继续进行(本次应执行金额4434918.07元、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受理费47318元,保全费1520元,申请执行费46749元;未执行金额4434918.07元、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受理费47318元,保全费1520元,申请执行费46749元),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宜中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