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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宜昌天阳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宜昌天阳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胡元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端直街29号。被执行人宜昌天阳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王店镇木店工业区。被执行人胡元萍,女,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宜中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宜昌天阳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胡元萍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内难以继续进行(本次应执行金额4434918.07元、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受理费47318元,保全费1520元,申请执行费46749元;未执行金额4434918.07元、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受理费47318元,保全费1520元,申请执行费46749元),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宜中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