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李元碧退赔经济损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672号移送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元碧本院刑庭移送李元碧退赔经济损失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0603刑初228号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桂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