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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李元碧退赔经济损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672号移送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元碧本院刑庭移送李元碧退赔经济损失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0603刑初228号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桂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