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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5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日照北辰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海韵园艺绿化有限公司、日照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北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海韵园艺绿化有限公司,日照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雅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五月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日照麦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李挺岳,张天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091号原告:日照北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绪鹏,总经理。被告:山东海韵园艺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怀军,总经理。被告:日照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挺岳,总经理。被告:日照雅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挺岳,总经理。被告:山东五月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怀军,总经理。被告:日照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宇,总经理。被告:日照麦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岚枫,总经理。被告:李挺岳,日照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张天宇,日照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北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韵园艺绿化有限公司、被告日照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日照雅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五月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日照麦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李挺岳、被告张天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北辰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北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923元,减半收取45961.5元,由原告日照北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