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终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海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111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海滨,男,1960年1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上诉人张海滨因与王思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1民初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海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1民初463号民事裁定;2.裁定准予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张海滨起诉王思奎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与(2016)内0781民初824号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不同,且本案是撤销之诉,(2016)内0781民初824号案件是借贷之诉,两者法律关系不同。张海滨与王思奎的借贷关系是虚假借贷,在(2016)内0781民初824号案件审理中,没有审理欠条的真实性,本案诉讼是对(2016)内0781民初824号案件诉讼的补充诉讼,不是重复诉讼。故上诉人张海滨的一审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不予立案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张海滨上诉请求。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王思奎、王某某依据张海滨2014年9月20日出具的506万元的欠条,向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海滨、张某某给付506万元欠款。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内078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海滨、张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思奎、王某某人民币506万元”。张海滨、张某某不服(2016)内078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该上诉案件后,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内07民终2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对该发回重审案件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内0781民初944号,现该案正在审理中。另查明,在(2017)内07民终258号上诉人张海滨、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思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审理期间,张海滨以王思奎为被告,于2017年4月6日向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张海滨于2014年9月20日为王思奎出具的506万欠条。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以张海滨提起的要求撤销涉诉欠条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2016)内078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结果,且(2017)内07民终258号案件现正在二审中,张海滨对正在诉讼中的事项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为由,裁定对张海滨要求撤销其2014年9月20日为王思奎出具的506万元欠条的起诉不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规定,张海滨提起(2017)内0781民初463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以下简称后诉)诉讼时,(2016)内0781民初824号民间借贷纠纷(以下简称前诉)一案正在二审审理中,前诉的判决结果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且前诉现已被发回重审,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否定前诉的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不符合”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法定条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1民初46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赫男审 判 员 薛忠卫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娜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