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73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73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万福路17号万福安居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俸仕林,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康,男,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桂030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康在银行账号内存款14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