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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73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73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万福路17号万福安居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俸仕林,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康,男,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桂030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康在银行账号内存款14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