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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赵成燕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赵成燕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1223号原告:郭某,男,201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洪雅县。法定代理人:吴某(原告之母),女,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洪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忠,四川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成燕,女,1984年3月7日生,汉族,住洪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明忠,四川恒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成燕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郭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系完全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范瑞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辜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