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赵成燕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赵成燕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1223号原告:郭某,男,201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洪雅县。法定代理人:吴某(原告之母),女,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洪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忠,四川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成燕,女,1984年3月7日生,汉族,住洪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明忠,四川恒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成燕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郭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系完全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范瑞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辜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