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2017)1066付会清与范学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会清,范学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066号原告:付会清,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公安局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范学仁,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立煤矿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付会清与被告范学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会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付会清负担。审判员 万成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