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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执恢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李喜、赵光芹、李超、宋晓利、王春峰、王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李喜,赵光芹,李超,宋晓利,王春峰,王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恢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喜,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赵光芹(李喜配偶),女,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李超,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宋晓利(李超配偶),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王春峰,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王艳丽(王春峰配偶),女,1969年2月1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喜、赵光芹、李超、宋晓利、王春峰、王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执恢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继  军代理审判员 王  宏  宇人民陪审员 ���历红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星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