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义清、黄秀英与黄习财、汪凤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清,黄秀英,黄习财,汪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王义清,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申请执行人:黄秀英,女,196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被执行人:黄习财,男,196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执行人:汪凤珍,女,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申请执行人王义清、黄秀英与被执行人黄习财、汪凤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30万元。申请执行人王义清、黄秀英与被执行人黄习财、汪凤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118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茂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