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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冕宁县东航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告伍培宗、吴定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冕宁县东航五金机电经营部,伍培宗,吴定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511号原告:冕宁县东航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冕宁县城厢镇城南大道。经营者:郑锦雄,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伟,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特别授权。被告:伍培宗,男,1974年8月3日出生。被告:吴定略,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原告冕宁县东航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告伍培宗、吴定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冕宁县东航五金机电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承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