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冕宁县东航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告伍培宗、吴定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冕宁县东航五金机电经营部,伍培宗,吴定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511号原告:冕宁县东航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冕宁县城厢镇城南大道。经营者:郑锦雄,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伟,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特别授权。被告:伍培宗,男,1974年8月3日出生。被告:吴定略,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原告冕宁县东航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告伍培宗、吴定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冕宁县东航五金机电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承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