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XX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63号原告XX,男,1990年3月5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龙雷,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XX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XX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余款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陈风泰人民陪审员 郑建春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