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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广臣与被申请人张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广臣,张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财保121号申请人:安广臣,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贾翠萍,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张禹,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申请人安广臣以被申请人张禹欠其借款160000元逾期未还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预告登记在权利人张禹名下的位于东宁市(原东宁县)东宁镇房屋。担保人贾翠萍以其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预告登记在权利人张禹名下的位于东宁市(原东宁县)东宁镇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余值)二、查封担保人贾翠萍所有的用于保全担保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被申请人张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嘉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